close

討債公司的手法,討債公司有許多方法讓債務人償還,常見有以下三種方式:

1. 奪命連環CALL:當消費者缺乏償債規畫,因而落入動用循環利息的惡性循環,開始無力償債卡債後,許多個案就是因受不了催收公司24小時的疲勞轟炸,導致精神緊繃。

依「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允許對於債務人進行催收作業的時間,原則上限定於07:00至22:00一般人正常作息時間內始得為之,在此以外時間從事催收作業,都是違反規定的,所以,催收公司連番從事24小時的疲勞轟炸,很明顯的違反了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與銀行法的規定,債權銀行若發現此種違規催收行徑時,當然即應立即終止委託該公司催收,而金管會亦應立即命令債權銀行停止該行的委外催收作業。

2. 暴力威脅恐嚇:較早前,曾有立委質詢指出,在銀行開始委託資產信用公司對學生或家長追債後,竟有部分被委託處理債務的資產信用公司,可能具有黑道背景,銀行局對此回覆立委,謂該會與銀行公會合作,進行清查,若未來查證有具體案例,絕不寬貸等語。

根據最新修正的「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委託他人處理規範」,為加強對於金融機構管控催收機構的管理機制:金融機構如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聘僱人員,於所委託的業務涉有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等情事時,應儘速報請治安單位處理,若銀行拒不遵循上揭規範辦理,甚或故意找黑道追債,除了銀行應停止催收作業的委託之外,金管會尚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之一條規定,停止銀行發卡業務並撤換其負責人。

3. 向親友、鄰居、公司散佈欠債消息,藉此形成壓力,讓債主還債:依刑法及相關治安法規規定,任何人行使權利時,其行為不得有「強暴」、「脅迫」、「誹謗、侮辱」、「騷擾」、「欺罔」及「詐欺」情事,也不可以利用債務人輕率、無經驗情形,而加以侵害,更不得以侵害隱私權方式,從事催收行為,亦不得使用任何不正當、不法或與金融機構業務應守規則不相符的催收手段。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合法催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進行干擾,進行催收。

另外,要提醒消費者的是,如果經銀行催繳帳款後,消費者應當儘速繳款,如果仍不繳款,業者即可有能開始循法律規定,聲請法院發出「支付命令」,當消費者收到此種法命發出的支付命令時,消費者千萬不可掉以輕心,因為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消費者)在收到後此種支付命令後的二十天內,可以不需任何理由,而以書面,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此種異議提出之後,由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依法即失其確定的效力,而改成為將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視同為民事起訴或聲請調解。

消費者可以想一想,如果在接到支付命令後,消費者毫不在意,亦不依期提出異議聲明,則由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將成為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金融機關憑此「執行名義」,便可持此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至民事執行處向消費者申請強制執行,對於此一法律程序的進行,消費者重萬要注意,不可掉以輕心。

 

台達債務催收公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wedv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