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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替朋友A小姐當貸款保證人,後來A沒還款後銀行找上我太太,我太太只好代墊,並不厭其煩地聯絡A去繳款,A卻偶而繳繳,剩下的讓我太太代墊。屢次要求A償還代墊金額,她總拖延未還錢。請問若A不繳款,保證人可以不理會銀行催款嗎?如何要A償還代墊款?


律師答: 
當債務人A小姐未按期向債權人(銀行)還款時,銀行轉向保證人你太太請求還款,保證人可向銀行主張《民法》規定的「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須先向A請求還款,並向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財產抵債,若A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能轉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 
目前絕大多數銀行都會在定型化契約書上,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此即一般常聽到的「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而言,實際上就等同於主債務人。 


可聲請支付命令

換句話說,銀行可以不受前述限制,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連帶保證人如不理會,除可能額外負擔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外,如經銀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而敗訴確定後,財產甚至可能遭銀行聲請查封、拍賣。

保證人如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日後可依《民法》規定,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代墊款。如果你太太在簽保證合約書時已簽名拋棄先訴抗辯權,則依《民法》規定仍須還款給銀行,日後再對A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返還已代墊的款項。

 

 

台達債務催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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