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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小林問:
母親用房子向農會貸款,她在二○○○年過世,從未告訴我有這筆貸款,農會在去年底向我公司查扣我的薪資三分之一,說我繼承了母親的負債。母親過世,不是應由父親繼承負債嗎?為何先找子女呢?


律師回答: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與小孩是屬於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說,母親過世後,你及你父親同樣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你母親的財產及債務。 


還債後向父求償
民法第一一五三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加上民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因此農會有權選擇只向你求償,而不向你父親求償。但你可在清償後,依民法第一一五三條規定,依與父親的繼承比例,向父親求償他該負擔金額。 


未成年可提異議

另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二項規定,若你母親過世時你未成年,且由你清償母親的債務,有顯失公平情形,可向法院執行處提出聲明異議,主張依法只能用你繼承得來的母親遺產為限,來清償你母親的債務。
如果執行處認為這個異議有理,便會撤回扣押你薪資三分之一的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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