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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一名男教授在民國88年到90年期間,跟女學生偷情產下一子,雙方情感變調對簿公堂,男教授元配也是女學生師母,因為代接到丈夫法院傳票通知,才發現老公外遇,師母不堪精神折磨提告求償,高雄地方法院判女學生賠師母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指出,女博士生與男教授民國100年8月分手後,仍多次鬧上法院,師母102年在台南家中收到老公被控妨害自由傳票後,才知老公外遇,師母不堪精神折磨,去年決定對女學生提告求償。

法官調查,女學生與男老師,兩人曾在99年5月到法國開會旅遊,同居一房,之後100年8月,女學生稱「法國之旅後,我決定和你除了學術之外不再有任何關係」,但法官調查,教授在此期間陸續支付女學生教育費與買屋訂金等。

法官認為,女學生與男教授在89年至100年期間,縱未再有發生性行為,但二人仍有婚外情親密異性友人關係,並非如女學生說僅有學術往來。

女學生宣稱,要求教授照顧小孩,給生活、教育費,只是履行為人父責任,沒有侵害師母配偶權。女學生主張,在100、101年間,她告教授恐嚇、毀謗,訴訟書寄達,師母當時就應知道師生戀,認為已過通姦罪追訴期。

判決指出,師生坦承發生性關係,並曾出遊法國期間同居,酌101年訴訟書寄到男教授學校,並非住處,師母不一定知悉通姦情事,102年收到刑事傳票才知此事到103年提告,還未逾2年請求權,因判決師母勝訴,獲賠50萬元。

法官認為,男教授、女學生之間情感糾葛不清,對師母婚姻加以破壞干擾,師母情感受打擊,女學生否認對師母造成侵害,法官認為是卸責之詞。

 

  • 聯合新聞網/記者劉星君/高雄報導-2015年03月22日 上午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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