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范先生問:
兄拿父親房屋抵押貸款,父親是連帶保證人,兄生意失敗房屋被拍賣,兄嫂離婚。父兄相繼去世後,我突接法院強制執行令,扣薪水三分之一,才知房屋仍有欠款未還清,我又未拋棄繼承且過了時效,無法提出異議。因銀行委外處理此事,委外公司態度強硬,不知是否可和原銀行協商?

律師答: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民法》修正前,逾期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修正後已將繼承制度由「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


所得遺產內償債
至於范先生是否能適用修正後的限定繼承?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規定,繼承人在繼承時,雖未在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一律採用限定繼承,以所得遺產範圍內為限,負清償責任。 

其次,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致未能在修正施行前的法定期間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在修法施實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范先生只要能舉證由你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就適用限定繼承。 

什麼是顯失公平?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未繼承任何遺產,或繼承的遺產不多,卻背負龐大債務,法官會依個案判斷。 


須符「顯失公平」
若范先生的繼承情形符合「顯失公平」,就可與銀行協商,若銀行不理,你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

 

台達債務催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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