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說會錢,借款,票款,貨款,工程款等等,當你向債務人催討欠款,卻屢無效果時該怎麼辦?
首先你先要搜集你手邊的資料,看你有什麼關於欠款的憑據,像是會單,借據,銀行轉帳單,本票,支票,貨物簽收單等(在這我們不管各項憑據的取得原因是否有爭議,以及時效等問題)假如你手邊剛好保有這些相關憑證,那麼我們就可以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而不必起訴債務人,然後再經過繁雜冗長訴訟序
何謂督促程序呢?簡單來說就是你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不須經過言詞辯論,也就是不須開庭,依債權人的主張為基礎向債務人發附帶條件之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不在一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那麼該支付命令就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一種特別程序,再簡單一點來說就是你請法院發命令給債務人要他還錢
督促程序的好處在於不須開庭,時間迅速,方便,你可以去法院購買制式的狀紙,或至法院參考範本(本站亦有提供),貼上郵票及購買規費,然後向法院收狀處遞狀就可以回家等候支付命令(你和債務人都會收到一份),收到支付命令後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你會再收到一張確定證明,那麼你就可以將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送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日後再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ㄋ。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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