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我十九歲時過世,父親的土地因而過戶給子女,當時長輩說要把我名下的一筆土地贈與一位叔叔,至今二十多年仍未過戶給叔叔,現在我不想給了,但媽媽說她有簽同意書承諾要給叔叔,因為叔叔是曾祖父的私生子。請問同意書已過二十年還有效嗎?不是我簽的可以不給嗎?簽同意書的人會有責任嗎?


律師答: 
根據《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雖都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來管理,但除非是為子女利益,否則強制規定父母不得擅自變賣或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無故贈與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土地給他人,對未成年子女而言,明顯無法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因此讀者未成年前,長輩是不可以贈與你名下的土地給叔叔。 


母親簽約應履行

其次,讀者母親曾簽同意書承諾贈與土地給叔叔,承諾書是否有效須視該契約如何簽訂,如果母親是以子女名字簽訂贈與契約,則因該行為已違反《民法》禁止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強制規定,贈與契約將屬無效。

若讀者母親是以自己名義簽約,約定會將土地贈與讀者的叔叔,此時因贈與契約的當事人,是讀者的母親與叔叔,契約仍屬有效,一旦母親未能履行該贈與契約辦理土地過戶,且契約中約定的履約期限至今尚未超過十五年時效,恐怕讀者的母親將面臨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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